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3991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洪,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求宝,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