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181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洪,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求宝,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