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海燕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0321633G。
法定代表人:米智明。
委托代理人谢容亮(特别授权),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奥特莱斯(长沙)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及地下室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7AEN1Q7P。
法定代表人:吴家海。
被执行人吴家海,男,侗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侗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奥特莱斯(长沙)商业有限公司、吴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吴家海名下有一车牌号为湘N9××**三菱牌小车以及吴家海、***名下有保险,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进行了查封、冻结。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2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奥特莱斯(长沙)商业有限公司、吴家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吴家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奥特莱斯(长沙)商业有限公司、吴家海、***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2年8月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6元。以上执行款项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侯茂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