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奥特莱斯(长沙)商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执恢3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海燕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032163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奥特莱斯(长沙)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及地下室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7AEN1Q7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侗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侗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奥特莱斯(长沙)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2年8月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806元、缴纳相应执行费。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12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在首次执行时冻结的***账号上已经分几次打入了24万多元钱,要求法院将钱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此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银行账号上的244000元划拨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