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350号
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越秀星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418227586。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建群,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民主村信用代码91330185704309735Q。
法定代表人:邵磊。
委托代理人:丁雪梅、唐欢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