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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93号之一
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林水山居87幢(104-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4182275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民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09735Q。
法定代表人:邵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海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