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民初149号
原告:广西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光明街西一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3430511。
法定代表人:陈西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建花,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广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京龙村龙庆屯黄泥坳(原红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P6TPF2C。
法定代表人:林锦裕,总经理。
原告广西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市广马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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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广西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务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