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402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申请人:衢州宝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建乔。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宝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5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40000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宝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燕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玲琳
书 记 员 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