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龙游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147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人,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浙江龙游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75号七楼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卢金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游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以***、浙江龙游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涉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龙游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撤回对*守平、浙江龙游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