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玉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78号
起诉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心瑜,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2021年1月11日,本院收到***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云南公司玉溪分公司2021-2022年传输汇聚机房土建施工项目采购合同(玉湖)》;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2,734.91元;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解除的《中国移动云南公司玉溪分公司2021-2022年传输汇聚机房土建施工项目采购合同(玉湖)》涉及的工程范围包括红塔区、新平、峨山、元江、易门等五县区的工程,本院经询问起诉人要求解除的合同不仅仅是新平县范围内的部分,而是包括红塔区、新平、峨山、元江、易门等五县区工程的合同,虽然起诉人认为合同已经约定由工程实施地法院管辖,但原告陈述关于新平县漠沙镇的纠纷并没有实际施工,故本院认为本院不宜管辖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千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