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463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址在闽侯县甘蔗镇校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