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民终4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校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闽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诉讼主体,导致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闽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余卓立
代理审判员庄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