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3财保2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陶城乡蒋寨村2组。
被申请人河南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林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西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林海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豫10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将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0P3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0P3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查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0P3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