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张立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71140182。
诉讼代表人:刘建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平,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F3JY19。
法定代表人:王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栋,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平、河南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为18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海
审判员 刘志雷
审判员 付明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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