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

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0民初904号
原告:**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汤庄沿河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虞育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程 维 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端木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