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538号之一
原告:河南新昊宝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万方工业集聚区建设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总经理。
被告: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城建设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广新,总经理。
河南新昊宝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现因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原告河南新昊宝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昊宝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3133元,财产保全费2150元,总计5283元,由被告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