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鼎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1民初736号
原告新乡市鼎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鼎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清账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鼎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新乡市鼎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钊
书记员  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