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民初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60465344G,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建设南路西侧14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刚,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业福,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转,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是向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2022年1月5日立案后,河南安装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8日对本诉、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9日和10日,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交申请,提出“因双方已协商确定,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而各自撤诉”,因此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反诉原告要求撤回其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其起诉,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其反诉,双方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诉讼费均减半收取,本诉部分7350元,由原告冀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部分6235.5元,由反诉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毛海科
人民陪审员 段国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