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兴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云兴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625号
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三里桥村320国道98K+800公路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268号嘉兴毛衫城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