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2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发。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07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07091元;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6006.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处置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车,本院轮候查封其中宝马牌汽车一辆、蔚来牌汽车一辆、威尔法牌汽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别克牌汽车一辆,经询申请执行人不予查处。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层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上对其被执行人身份予以公布。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因穷尽财产查询,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宝军
审判员  刘洪娟
审判员  苏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