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9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百安工业区西三路26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安彤书。
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滨路海垦公园后街B栋4-5层。
法定代表人:张桂发。
关于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200.56元及财产保全费1553.7元,合共3754.26元由被告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多个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多次轮候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查明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在其曾用名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Y××**、琼AH××**、琼AG××**、琼AP××**、琼A0××**的车辆,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本案转为正式查封开始计算两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因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发送短信、关联案件审查、询问申请执行人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18982.51元(含执行费3137.67元)及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及轮候查封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永华
审判员  卢致慧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锐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