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保13号
申请人: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80762E。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4504698423。
法定代表人:傅汝强,董事长。
担保人:傅先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申请人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渝0110执保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傅先华的房屋。现申请人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傅先华名下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代桂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