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21民初1147号
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9号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一号A栋8楼,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瑞达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何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三楼315号(办公场所),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318。
法定代表人:周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岳,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人民政府,地址: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飞鹅路073号。
负责人:吉额斯布力·托肯,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春,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人民政府,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27日,原告以“想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想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16元,减半收取12,958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3,088元(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冯建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