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3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继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鹤,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炼,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黔273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后,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陈福江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