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4221民初1146号
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9号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一号A栋8楼,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瑞达国际大厦1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86796R。
法定代表人:何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三楼315号(办公场所),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318。
法定代表人:周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9693XU。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岳,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4221010311478H。
法定代表人:张心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郿,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局总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瑞邦丽景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民,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何方设计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坤巽顾问公司)与被告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额敏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何方设计公司、深圳市坤巽顾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岳及被告额敏县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郿、邱万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何方设计公司、深圳市坤巽顾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重庆何方设计公司、深圳市坤巽顾问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报酬144万元、支付违约金30.6720万元,合计174.67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城市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新疆额敏县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该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服务报酬304万元。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成果,被告于成果完成后一周内向原告全部付清所有报酬。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2017年8月,两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一份城市规划设计合同,两原告为被告设计新疆额敏县东城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技术服务报酬为100.8万元。现原告早已按时交付全部工作成果,被告也早已验收结束。但被告只给付原告260.8万元,尚有14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额敏县住建局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城市规划设计合同是事实。被告没有能力承担尚欠设计费的违约金。尚欠的设计费被告也在积极地履行付款义务。对其中的100.8万元2018年被告已向额敏县政府申报债务化解,自2020年起至2027年止分批次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的43.2万元的设计费被告也是积极与额敏县财政部门沟通,在2027年前分批次向原告支付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为被告设计新疆额敏县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合同中,对服务的要求、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工作进度安排,验收标准和方式、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在合同中都明确约定。其中,履行期限: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10月15日。技术服务报酬为304万元,支付方式为: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一吉内支付总额的20%即60.8万元;第二次在纲要成果汇报后一周内支付总额的60%即182.4万元;第三次在成果完成后一周内支付总额的20%即60.8万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金额2‰支付滞纳金。2017年8月,两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一份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为被告设计新疆额敏县东城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除履行期限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及技术服务报酬为100.8万元,在方案汇报完成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全款的约定外,其余合同条款与2016年6月签订的合同基本一致。以上两项技术服务报酬404.8万元,被告先后三次共计支付两原告260.8万元,尚有144万元未支付原告。
另,对于被告欠原告技术服务报酬,2018年10月5日,被告以已申报额敏县相关部门,对其中的100.8万元技术服务报酬作为应付工程物资款,债务化解措施为财政资金化解还款,化解时限为2020年至2023年每年化解5%的比例,即四年共计30.8万元,2024年至2027年每年化解20%的比例,四年共计70万元。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认定。技术服务报酬404.8万元,被告先已向两原告支付260.8万元,尚有144万元未支付原告。两原告与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剩余技术服务报酬144万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实属欠妥。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技术服务报酬14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6720万元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技术服务报酬的给付时间,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剩余技术服务报酬144万元,实属欠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中双方对违约金虽有约定,但双方约定明显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中双方对违约金约定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2‰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过高。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未向其支付剩余技术服务报酬对其造成的损失。本院兼顾公平原则,酌情考虑,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新疆额敏县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技术服务报酬43.2万元(144万元-100.8万元)被告未在2016年10月23日前支付,被告应自2016年10月24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相应地,新疆额敏县东城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的技术服务报酬100.8万元,被告也应在2017年10月3日前支付,被告应自2017年10月3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16.1808万元【43.2万元×3.85%×1311日(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365日+100.8万元×3.85%×960日(2017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365日】,故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剩余技术服务报酬144万元、支付违约金16.1808万元,合计160.1808万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174.6720万元。案件受理费2.5916万元,减半收取1.2958万元、投递费0.013万元,合计1.3088元(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0.12万元,由被告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1888万元(被告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巽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建芸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闫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