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渝合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0574号
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即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86796R。
法定代表人:何继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芳,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纯,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渝合呈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食品城大道**4-8-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2GWA84。
法定代表人:李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方公司”)与被告重庆美渝合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渝合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芳、薛纯,被告美渝合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18652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的186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巴渝乡愁项目1#地块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依约进行了设计工作,被告予以了确认。但被告以资金隐入困境为由推脱付款,原告遂起诉。
被告美渝合呈公司辩称,被告因股东之间的诉讼案件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各项工作,无法支付原告的设计费。同意支付设计费的本金。且存在疫情因素,故资金占用损失要求减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巴渝乡愁项目1#、5#、23#、24#、26#地块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启动函》《巴渝乡愁项目1#地块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转账凭证、设计成果确认书、律师函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美渝合呈公司发布《巴渝乡愁项目1#、5#、23#、24#、26#地块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2019年9月28日,美渝合呈公司向何方公司发出《设计启动函》,确定何方公司为设计单位。
2019年11月4日,美渝合呈公司作为甲方,何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巴渝乡愁项目1#地块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暂定总额1111500元。第十条支付方式:定金,合同占比10%,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支付;方案,合同占比20%,方案报规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合同占比5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构封顶,合同占比10%,结构封顶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合同占比10%,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9年12月2日,美渝合呈公司向何方公司付款111150元。2020年1月22日,美渝合呈公司向何方公司付款100000元。
2021年1月20日设计成果确认书内容为,巴渝乡愁项目:我司已按合同及2019年11月28日之约谈纪要要求完成工作如下:1、方案重新设计工作,已全部完成。2、方案深化工作,已全部完成。巴渝乡愁产值及收款应收款记录:方案深化已完成,合同金额259350元,完成产值259350元;已收款211150元,欠余款项48200元;方案重新设计已完成,合同金额138320元,完成产值138320元,已收款0元,欠付款项138320元。欠收金额总计186520元。美渝合呈公司的工作人员蒋某签名并注明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对应设计成果。同日,何方公司开具了金额186520元的发票并交付美渝合呈公司。
2021年4月20日,何方公司向美渝合呈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186520元,并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以欠款金额为本金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向何方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何方公司认为2021年1月20日其按美渝合呈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发票,美渝合呈公司也予以了签收,故应当从第二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早于2021年1月20日。利率是基于美渝合呈公司欠付费用导致的损失,无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何方公司与美渝合呈公司签订《巴渝乡愁项目1#地块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美渝合呈公司认可欠款的金额,也认可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美渝合呈公司有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其应当向何方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但何方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的标准无依据,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的时间点为何方公司主张的2021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美渝合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86520元;
二、被告重庆美渝合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1月21日起,以186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10.15元,由被告重庆美渝合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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