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执1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即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8楼1#-3#、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8679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976867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20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石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811102元及损失34992元,承担受理费6090元、执行费108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有房产、有车辆、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于2022年11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黄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鄂州花湖支行账户4466.89元。因政府部门正在与黄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水二期工程完工、交房及后续事宜,故对该公司财产暂不宜执行,目前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鄂020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863045元(支付设计费811102元、损失34992元、受理费6090元、执行费10861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