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春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梁园路交口森林橙堡****。
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建阳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春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357306元人民币,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