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3349号
原告:杭州永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浙金钢材市场**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
被告: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38岁,汉族,住江**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达五交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达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永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余款900元,退还原告杭州永达五交化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刘新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