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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华汇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1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楼小莉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世庆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