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11165号
原告: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市南公路东涌段400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986610297。
法定代表人:方宜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榜,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甜,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2439M。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原告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5元由原告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文杰
书 记 员  梁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