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4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应当由合同签订地管辖。二、一审裁定书载明“且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故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视为约定不明”是错误的。一审法官当庭询问双方出庭人员,均陈述合同是在上诉人公司签订,可以认定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2018年7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神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烟气SCR脱硝项目分包合同》,该合同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法院。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市,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