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963号 申请人: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243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373451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4民初5936号],申请人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3763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37632.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