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93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8号楼3号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232044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文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达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2984(河南寨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8Q15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北京达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达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