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0089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大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正街**附**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8862CG。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喻建,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喻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巍
书 记 员 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