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

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94号
原告: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富水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薇,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东,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勇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640室(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珊。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538号10楼01、07室。
负责人:甘华。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市政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单树良。
原告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东、上海勇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市政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上海发生新冠疫情,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昂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雪梅
书 记 员  何超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