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

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94号之一
原告: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富水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薇,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东,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勇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640室(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凤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538号10楼01、07室。
负责人: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套,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葛艳,该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昂,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东、上海勇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原上海市普陀区市XX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雪梅
书 记 员  何超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