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3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费忠,该指挥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君,主任。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平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传利,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代传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与代传利系夫妻,在XX村与戴传朋、代某某共同共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长证城管字XX号。2016年6月3日代传利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向XX村委会出具一份将房屋赠与戴传朋的证明,但该证明并不能产生房屋赠与的法律事实,且对其他共有人共有的部分,代传利也无权处分。因此,该房产仍由共有人共有,戴传朋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一审以不是法院受理案件为由驳回起诉,***认为该案是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是平等法律主体关系,并且房屋共有人代某某、***在拆迁安置中未得到拆迁安置补偿,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
***未答辩。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与***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在拆迁补偿款的领取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与街道办事处和拆迁指挥部没有关系,***一方已经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全部领取,其再以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和领取补偿款之间的分配起诉显然没有道理,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维持原裁定。
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的答辩意见,同时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只是负责拨付补偿款项,诉争的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代传利未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签署的《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已经签订了《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双方已就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相关补偿款及补偿政策已经落实到位。本案***非签订协议当事人,其就被拆迁房屋共有问题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内部临时机构,***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主张确认该协议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海涛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唐鸣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