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4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连波,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新,该指挥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平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代传利,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代连波、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清和信拆迁指挥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清文昌街道办)、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清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代传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3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3143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与代传利系夫妻关系,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村与被上诉人代连波、案外人代连朋共同共有一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城私050**号。2016年6月3日代传利在未经其共有人的同意情况下,向村委会出具一份将房屋赠与代连波的证明,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因此,代连波与长清和信拆迁指挥部、长清城建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该案系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且双方是平等法律主体关系,一审法院以该案不是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长清文昌街道办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清和信拆迁指挥部: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清城建公司: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连波已经签订了《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双方已就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相关补偿款及补偿政策已经落实到位。本案原告非签订协议当事人,其就被拆迁房屋共有问题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审理查明,***与代传利系夫妻关系,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村与被上诉人代连波、案外人代连朋共同共有一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城私050**号。2017年6月3日,代连利出具证明,内容如下:代传利自愿将东北关街9号,房产权证号为05038房产赠予给次子代连波名下所有。代传利与代连波系父子关系。拆迁补偿款有代连波全权负责。赠予人代传利签字捺印。长清文昌街道办东北关村委盖章。同日,代连波与长清和信拆迁指挥部、长清城建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因拆迁补偿政策执行或理解上有差异,***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协议效力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但本案中,代连波、长清和信拆迁指挥部、长清城建公司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和《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38号)等有关规定,签订《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上述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主张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新江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