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山东恒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地公司)、济南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恒地公司)、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清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称: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若济南恒地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指定平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则三建公司依约向济南恒地公司出借熟化资金2亿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基于该约定,三建公司与济南恒地公司、山东恒地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协议》,该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二、青岛涌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泰公司)已成为借款协议的履约主体。***与三建公司、山东恒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三建公司指定关联公司案外人涌泰公司作为“主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履约主体”,***、山东恒地公司分别将济南恒地公司44%、2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涌泰公司名下,故涌泰公司已经成为《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的履约主体。另外,案涉《借款协议》约定,为保证三建公司债权实现,山东恒地公司、***自愿为济南恒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恒地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济南恒地公司40%的股权质押给三建公司。后山东恒地公司与涌泰公司签订《股权出质合同》,明确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山东恒地公司将持有的济南恒地公司股权出质给涌泰公司并办理股权出质手续。三、《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涌泰公司成为该协议实际履约主体,应认定涌泰公司为“甲方”,本案应由涌泰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移送审理。
三建公司答辩称:一、《借款协议》主体是否变更,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二、《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与《借款协议》系独立法律关系,《借款协议》不具有从属性。三、案涉系列补充协议是各方对股权转让关系的约定,并未对主协议和《借款协议》的管辖条款作出变更或者撤销。三建公司在提供借款后,并未转让债权,也从未向济南恒地公司发出过债权转让通知,故《借款协议》主体没有发生变更。综上,请求驳回***上诉请求。 山东恒地公司、济南恒地公司、长清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阶段仅作形式审查,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系其与山东恒地公司、济南恒地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即三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主张涌泰公司已成为案涉《借款协议》的合同主体,在三建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周 成
法官助理  翟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