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02号
原告:***,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大学路8178号自来水服务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平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43号。
负责人:赵军,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东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二楼。
负责人:张明金,该指挥部主任。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戴连朋,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代连波,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昌街道办事处)、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信综合体项目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第三人戴连朋、代连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即第三人戴连朋、代连波,全家均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东北关村村民。***名下有两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6号、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8号。两处房产均为***、***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5月28日,城建公司发布《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和信综合体一期)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东北关村进行旧村改造拆迁。2017年6月3日,***单方面出具证明,将中兴街房产赠与戴连朋、将东北关街房产赠与代连波,被告依据赠与证明分别与戴连朋、代连波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述情况发生后,***以不知情为由,认为***隐瞒真相,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第三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起诉***、戴连朋、代连波,请求法院确认***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2019年10月3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1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赠与行为无效。之后,***、***多次要求被告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一再拒绝,为维护己方权利,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城建公司、文昌街道办事处、拆迁指挥部辩称,涉案拆迁补偿协议系行政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系行政机关与自然人,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戴连朋、***对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异议,但无明确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拆迁指挥部系文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内部临时机构,戴连朋、代连波与拆迁指挥部、城建公司签订的《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主张确认该协议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