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13民初36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2026年6月1日,原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另,某丙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丙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