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民申4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4)鲁0113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