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民申4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4)鲁0113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