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3164号
原告:常太训,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永,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亓大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原告常太训与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常太训于2019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太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太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太训负担。
审判长何会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