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832号
原告:***,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