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832号 原告:***,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