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