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特26号
申请人:江苏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1207-0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琳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农,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梦莲,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惠丰街33号1幢21室。
经营者:**,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江苏长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建材经营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申请人江苏长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长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江苏长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燕芳
审判员 蒋毅颖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