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02300号
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雁荡西路100号B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叶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泰顺县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华珍锦绣华庭二幢一层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曾董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顺县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