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全一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2民初3585号
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117号-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永嘉县全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堡二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全一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中安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要武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项**
书记员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