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民终1888号
上诉人宜宾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正宇、泸州汇兴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上诉人开庭,致上诉人未能参加庭审、辩论权利被剥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宾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8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怀武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何 燕
书记员 黄 敏